2008年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省开行关于实施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要求,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将在安徽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申请条件
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入学前户籍在安徽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共同借款人
学生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
三、申请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申贷学生须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申请表可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或到安徽省学生资助网站上下载(网址:www1.ahedu.gov.cn/xszz/)。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
为加快今年贷款发放进程,安徽境内高校的借款学生须提供其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
(四)邮储银行账号
借款学生需提前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同时办理存折和卡),开户免费,预存5元至该账户,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助学贷款汇划至学校账户时的手续费,不得支取。如因手续费不足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汇付,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收据可在贷款汇付后向当地邮储银行索取。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2008年11月5日止。
(二)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三)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申报材料申请贷款。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即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特别提醒,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具体合同签订时间,请借款学生在递交申请表时,咨询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合同回执寄返
安徽省外高校就读的学生,持借款合同返校后,将合同回执立即交其就读高校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校在11月5日前将高校盖章(学校公章或贫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本合同所附回执是本合同项下重要凭证,如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合同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部申请工作至此完成,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审核填写完毕的借款合同(连同学生申请表、学校回执一并整理),由其汇总后上报安徽省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及合同回执,将贷款资金汇划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六、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经办邮储银行进行帐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问题。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二○○八年十月